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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旅客货主的利益,依照国家及民航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
第二条 本行业规约是在海南省民政部门、民航中南局的领导和支持下,直接由民航海南监督办监督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本行业和代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代理企业整体素质,加强本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
第三条 在海南省范围内,凡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受航空运输企业委托,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
第五条 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理事会)负责本规约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六条 提倡优质服务,文明销售,自觉认真遵守和执行本行业的有关规范,自觉规范本企业的销售服务行为。
第七条 提倡销售代理企业重视和培养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提倡销售人员的相对稳定,允许人才的合理流动,但反对那种自己不培养而专门用不正当手段挖拉其他企业培养的人员的行为。
第八条 提倡严格管理,加强内部基础建设,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代理销售服务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九条 提倡行业内部的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和行业企业间的协作,要彼此团结,大事相商,共同发展,充分发挥本行业的整体优势。对本行业中的先进经验应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对行业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难点要采取研讨和协商的办法解决,或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取得支持。
第十条 代理企业应认真自觉履行行规、讲究信誉,尊重并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旅客货主至上的观念和质量意识,诚恳接受正确处理旅客货主的意见和批评。
第十一条 提倡遵纪守法,照章依法经营,要廉洁自律,增强法制观念,要顾全大局,照顾整体,不断树立本行业和企业的新形象,提高声誉度,加强双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代理企业应敢于对背离上述各条的一切不道德经营行为和现象进行批评、抵制。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十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民航主管部门有关法律、规章,自觉维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本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销售政策,要坚持实行收费公开,明码标价。禁止在销售过程中以回扣行贿方式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夺市场份额招揽客户,败坏社会风气,助长腐败现象,影响行业形象,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
第十五条 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严禁未经培训,无证人员上岗销售服务(填开票据、制作运单)。
第十六条 严格销售质量标准和作业程序规范,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确保销售质量与安全。
第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外航电脑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定座规则,禁止用不正当手段虚订座位、舱位,损害运输企业和其他销售代理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代理企业必须在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营业地点销售,不得异地填开票单进行销售,不得将空白票单转包给其他单位(放票放单)销售,亦不得盗用其他代理人的名义对外销售,侵犯他人利益和信誉。
第十九条 严格履行合同协议,讲求信用,按时结算,禁止挪用和拖欠票款。
第二十条 加强票证管理,按规定填开票证。严禁填开鸳鸯票证和制作阴阳单。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凡是以填开鸳鸯票证和阴阳单等手段,贪污票款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的违规人员,任何销售代理单位均不得聘用,以维护代理业的声誉。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刊登虚假广告,蒙骗旅客、货主。不得为招揽客货源、争夺市场,诽谤竞争对手,抵毁他人声誉。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民航总局和民航中南局对代理行业规划和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设想、布局及有关对策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二十四条 宣传贯彻国家和政府有关政策、法律、规章,协助民航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行业标准等。并推进规定、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五条 沟通与加强代理业与政府、航空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间的联系,及时传递政府意图和有关信息,促进与协调代理企业与航空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间的协作。共商、共谋、先进、促进代理业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根据民航总局和民航中南局的有关规章,制定海南省销售代理行业标准、操作规范和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约束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代理企业经营行为,保护行业正当竞争,维护销售代理业经营销售秩序。
第二十八条 维护本行业及代理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或帮助解决代理企业的问题和困难,或提出意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考核,颁发证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代理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三十条 协助民航主管部门对行业实施检查,公布有关检查情况,对违规代理企业实施行业内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受理代理企业间和旅客货主投诉,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并做好处理工作,对代理企业服务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建信息网络,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编印本行业有关信息,提供信息服务,供企业经营决策参考。
第三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组织开展各种交流,开展服务竞赛,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往,促进同行的交流与发展。
第三十四条 积极发展本区会员,依靠会员壮大协会力量,努力提高协会声誉,扩大协会影响。
第三十五条 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给本协会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秘书处是本行规行约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规约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推进本行规的贯彻执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会建立诚信机制,成立自律检查组织,组织人员佩戴证件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企业执行本《行规行约》情况进行调查评价,评价内容为本《行规行约》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自律规范要求,评价方法采取代理企业推荐、社会旅客反映、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部门意见相结合,对模范执行《行规行约》的优秀会员企业,由协会授予优秀会员企业或诚信单位荣誉称号,并广泛在行业内外通过媒体及协会网站予以通报宣传。对违反《行规行约》的代理企业按照《行规行约》第四十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约的单位,由协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协调,并商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立即改正,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严重违反本规约的企业视情节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开除会籍,以及呈报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停业整顿,吊销批准证书直至法律追究,以维护本规约的严肃性。凡违反《行规行约》第十八条“代理企业必须在民航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营业地点销售,不得异地添开票单进行销售”的,除进行行业内通报、曝光和立即纠正,否则将其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参与行业自律的行为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对其加强管理;同时将其列为不诚信单位,在社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规约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规约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常务理事会。

 

     

           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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